
如何防范“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
张天雁,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肃州区税务局
所谓的“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与非主营业务相关的短期债权,属于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有少数企业把“其他应收款”当作逃避纳税的“万能”科目,从隐匿收入到虚列成本,从不计收入到发票虚开等,凡能列支的、不能列支,合规的、不合规的,均在“其他应收款”反映,使得企业核算内容复杂,并导致股东借款、虚增资产、长期挂账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产生了涉税风险。
“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主要存在于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发票管理等方面。
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一、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
具体表现:自营改增之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企业员工(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企业中层、职工个人)、外部人员以及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之一。因此,对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取得的利息收入;对未签订合同的,则根据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利息收入增值税。有少数企业利用不签订借款合同等形式逃避纳税,造成企业未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指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因此,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
一是严格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查明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单位(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情况、长期拖欠的金额及留存的资金用途证明等,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二是加强对“其他应收款”中的年末借款进行清理,及时核查借款利息的结算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按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三是全面审核借款协议,对签订借款协议的,要从约定金额、期限、利率等,计算利息;对未签订借款协议的,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隐匿收入引发的涉税风险
具体表现: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贷方隐匿收入,后再从借方转出,冲销平账,以达到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的目的。
政策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措施:
一方面,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程序,真实反映财务成果,准确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内部审计,定期核查会计账目,及时纠正核算错误或失误,从源头堵塞涉税风险。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销进项数据对比、银行流水核查、上下游企业协查、对比出入库单据等手段,堵塞企业隐匿收入的行为。
三、虚构交易导致的涉税风险
具体表现:一些企业为“做平”企业账目和财务报表,采取“虚假采购”“虚假退货”等方式,在“其他应收款”中虚增资产,形成了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确认需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应对措施:
一是加大信息收集与交流。税务部门应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企业运营状况,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虚构业务。
二是强化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设立专门的监测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识别虚构业务的风险点。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对于涉嫌虚构行为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辅导,最大限度地减少虚构业务的发生。
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一、隐匿收入引发的涉税风险
具体表现:一些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隐匿收入,不但造成少缴增值税,而且也造成企业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些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核算短期投资收益,虚构借款转移利润,导致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应对措施:
一是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是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业务辅导,不定期地对企业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进行检查,采取自查辅导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对企业往来账项的检查,如“其他应收款”等,杜绝企业的隐蔽收入行为。三是税务部门要利用大数据分析、电子发票系统、利润与收入比对等手段,实时监控企业的收入,堵塞征管漏洞,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二、长期挂账引发的涉税风险
具体表现:企业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账龄超过3年)的行为,虚构成本,转移利润等,容易产生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如需提供“破产”“债务人死亡、失踪”“诉讼法律文书”“催收记录”等证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应对措施:
一是税务部门要对“其他应收款”详细检查,对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大于“应收账款”余额或年末“其他应收款”大于当年营业收入30%的,要重点核查企业成本费用,防止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二是税务部门要对“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内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其是否有不属于“其他应收款”核算范围、是否有长期挂账及将“其他应收款”违规转销的,从而转移利润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三是税务部门要做好“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分析工作,对企业账龄超过三年的,形成长期挂账的,从计提坏账准备、催收记录留存、对方破产证明等方面进行审核。否则,坏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流程做坏账损失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具体表现:在“其他应收款”核算中,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内容较多,尤其是企业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从企业借款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一些企业并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引发涉税风险。
政策指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对措施:
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全面审查“其他应收款”的总账和明细账,认真甄别不同债务人的身份、借款的账龄等因素,尤其对“其他应收款”中,涉及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借款,严格核实其账龄、用途等,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纳税,有效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另一方面,企业财会人员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否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具体表现:对于“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的行为,一些企业为了减少长期挂账的金额,以开发票的形式冲减“其他应收款”,往往造成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政策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应对措施:要严格发票取得的管理,从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方面审核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严禁替票冲账,确保“四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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